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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变化!钢铁产能置换新规解读
【2021/5/8 8:23:32】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阅读:315次】 

5月6日,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和《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意见》两条重磅政策正式出台,标志着已经暂停了近一年半的钢铁产能置换工作重新启动。

本次发布的政策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一是打破了过去以钢铁产能作为单一衡量标准进行减量置换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提升了环保、碳减排在《实施办法》中的政策考量;二是大幅提高新选址建设钢铁冶炼项目门槛,这将对钢铁行业控产能、产量、绿色低碳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021年6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将正式落地。Mysteel不完全整理《钢铁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前与修订后的区别,内容如下:

图1:《钢铁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前、后区别

可以看到,除扩大重点管控区域,大幅提高各地区减量置换比例,明确其他区域、实质性兼并重组项目减量置换比例等方面之外,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中允许等量置换的情形由一条增加到了六条。(见图1)

我的钢铁资讯总监徐向春认为,这六种等量置换情形的提出,打破了过去以钢铁产能作为单一衡量标准进行减量置换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提升了环保、碳减排在《实施办法》中的政策考量,对尚在起步中的氢冶金等低碳技术及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保持适度钢铁规模也有一定支持。

另外,他认为,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意见》可以理解为《实施办法》的相关配套政策,对产能置换之后,钢铁冶炼项目的备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针对过去部分钢厂盲目退城搬迁,几乎等于异地建厂、投资巨大,面临背负大量债务、生态环境等暴露的诸多问题,意见鼓励钢铁冶炼项目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现有钢铁冶炼生产厂区集聚发展,在现有厂区建设钢铁冶炼项目没有粗钢产能建设规模限制要求。

但是,《意见》大幅提高了新选址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的“门槛”:要求粗钢产能规模沿海地区不低于2000万吨/年, 允许分两期建设,5年内全部建成,一期不低于1000万吨/年;非沿海地区,采用高炉-转炉长流程工艺的不低于1000万吨/年,不得分期建设等。

意见发布之后,很多未达到要求的钢厂在实施搬迁或异地改造项目中将不得不慎重考虑,这将有效防止盲目投资和无序建设。

短期来看,政策对市场的影响并不大,中长期而言能遏制变相产能增长,过去钢铁行业产能置换中玩“数字游戏”、打“擦边球”等乱象也将无处遁形,体现了钢铁行业完成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