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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指导意见公布
【2018/7/9 8:45:57】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阅读:447次】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法律法规更加健全,资本布局更加合理,资本管理更加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更加强化。

《意见》还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协同推进强化落实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还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体制机制,优化管理制度。

事实上,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结构调整也日益迫切。根据中央汇金公司公布的信息,由汇金公司持有并代表出资人的国有金融资本为2.4万亿元,国有金融资本大约为4万亿至5万亿元,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占全部金融资本的比重为60%至70%。如果包括非金融国有企业入股国有金融企业的国有股本,金融行业国有资本占比则在80%左右。国有资本占比过高,不适应金融业面临的新变化,也不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发展。

早在今年的3月30日,财政部就发布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当时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